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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发展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1-11-09 09:3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战略规划管理,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提升学校发展规划研制、实施与监测的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保障发展规划委员会在学校重大办学事务中的作用发挥,根据渭师党发(202025号《关于调整渭南师范学院发展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依据《渭南师范学院章程》第六章“学校管理体制”中第四节“学术组织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第59条相关规定设立,属于学校专门性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工作规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分管发展规划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宣传部、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富平校区管委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特殊需要,发展规划委员还可聘请包括建筑规划、软件工程、教育教学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一届。委员一般为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如因岗位变动,委员身份随之免除和递补。

第六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递减,先由学校发展规划委员会提出增补或递减委员候选名单,再提交党委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是发展规划委员会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重大议题征集、会议组织、会议决议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服务。办公室主任由发展规划处处长担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事业发展规划,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要行动计划、重点实施任务进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保障学校重要事项的推进落实和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九条 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性调整;

(二)审议专项规划和各二级学院及科研机构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定各级各类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

(四)审议学校项目库建设与立项;

(五)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实施的条件保障和资源配置;

(六)负责遴选或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对规划实施进行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估;

(七)开展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发展战略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相关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副主任负责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采用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议题要求及流程:

(一)议题申报单位的议题材料应包含:议题前期论证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实施效果分析及必要的说明文字、图件、技术指标等;

(二)议题申报单位将议题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三)办公室收集议题并上报副主任,确定是否提交发展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办公室在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该次规划委员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到会委员须对提交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以会议表决方式做出决定,表决须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方有效。

第十四条 会议若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会议时,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发后,以“渭南师范学院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决议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起草,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发后,由发展规划处(代章)印发。

凡涉及学校基建、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等重大议题,发展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职能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议事决策纪律:

(一)发展规划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

(二)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三)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发展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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