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渭师院发〔2026〕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制度建设,保障制度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等法律法规以及《渭南师范学院章程》(2026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学校在办学或管理工作中,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以学校名义印发施行,在校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是指代表学校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根据制度的效力和内容,制度名称一般使用“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一)“章程”是指对学校或校内其他组织、社团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制定的根本性、纲领性制度。
(二)“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带有约束性的原则要求、执行标准及行为规范。
(三)“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作出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四)“细则”是指为有效实施上位法或相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对相关条文作出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制度名称后一般不用“暂行”“试行”等字样,确有必要暂(试)行的,暂(试)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校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工作预案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制度。
第五条 制度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文稿起草、意见征求、程序审核、会议研究、制度发布等环节。
第六条 制度制定和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并与《渭南师范学院章程》保持一致。
(二)科学性原则。制度应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思路,适应改革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厘清各部门职责界限,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性原则。制度应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一般以条款式表达,内容应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统一性原则。制度之间应避免重复或矛盾,做到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同类事项的认定或处理标准应保持统一。
(五)时效性原则。制度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及学校实际变化,及时修订或废止,以保障学校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校级制度的审核、清理和编制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是学校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单位,负责制度的起草、意见征求、报送审核、提请审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起草制度,应立足学校实际,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调研兄弟院校制度建设经验。
第九条 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联合起草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对制度草案进行完善。若相关意见或建议未能达成一致,应在制度送审时予以说明,阐明不同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制度草案应充分吸纳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注重借鉴兄弟院校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
第十二条 制度内容在遵循国家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应符合学校实际,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的制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四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制度管理审议表》(附件),同时提交制度制定过程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制度制定的主要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情况等。重要制度中涉及对外事务的法律规范,根据制度内容,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制度审核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相关上位文件要求;
(二)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实际;
(三)是否符合学校章程规定;
(四)制度依据是否科学先进,实施条件是否基本成熟;
(五)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与校内其他制度文件相矛盾或不一致;
(七)是否按规定征求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是否存在较大争议;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处可予以缓办或退回修改:
(一)制度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不符合学校实际;
(二)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或在主要条款上存在较大分歧;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与学校现行相关制度相矛盾或不一致;
(五)制度内容不符合学校办学方向或发展规划;
(六)制度内容的先进性的操作性不足。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制度,由起草部门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制度,不得按程序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审议、发布
第十九条 学校会议审议制度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提交书面请示材料并作专题汇报,相关部门人员可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学校发文程序签发。
第二十一条 制度发布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校内公文处理程序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制度发布后,应按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及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制度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制度印发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新制度的解释说明和旧制度的清理废止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印发的制度不具有溯及力。此前无相关规定的,应参照新制度执行。
第五章 解释
第二十六条 制度文件中应当明确该制度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授权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歧义,且各方无法协调一致,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制度实施后出现相关新情况,需明确适用该制度依据的;
(三)其他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作出解释的情形。
经上述程序作出的制度解释,与该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因情况紧急,相关职能部门先行作出的解释,若与最终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最终发布的解释为准。据此先行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不予更改。若该处理决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补救。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制度实施过程中,若所依据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发生变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已发布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制度修订如仅涉及根据上位法调整个别数据,或对细则性条款进行局部修改,且不改变文件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的,视为非实质性修订。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发展规划处复核后,可直接发布,但在文件中须注明“修订”。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备案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印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或不符合现行上位法规定的;
(二)所规定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或需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影响规章制度适用性的;
(四)标注“暂行”或“试行”的规章制度,自施行之日起满2年(含)后,应在实施情况评估基础上加以修改确认并固化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
(六)其他有必要对规章制度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校级制度清理和汇编工作,公布现行有效制度清单。各二级单位应依据学校章程及校级制度相关规定,每年对部门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重大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应按照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制度制定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对需要调整的制度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渭师院发〔2025〕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