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经2025年12 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5年12月12日
渭南师范学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制度建设,保障学校制度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等法律法规以及《渭南师范学院章程》(2024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或管理工作范围内,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由学校印发施行,在校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职能部门,是指代表学校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按照制度的效力和内容,制度名称一般使用“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章程”是指对学校或校内其他组织、社团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而制定的根本性、纲领性制度。
“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带有约束性的预先性原则要求、执行标准、行为规范。
“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的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细则”是指为有效实施上位法或相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作出的具体要求。
制度名称后一般不用“暂行”“试行”等字样,确有必要,暂(试)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校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工作预案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制度。
第四条 制度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文稿起草、意见征求、程序审核、会议研究、制度发布等。
第五条 制度制定、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渭南师范学院章程》。
(二)科学性原则。制度要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思路,适应改革要求,讲求实际、注重实效,能厘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界限,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性原则。制度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内容应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统一性原则。制度之间不重复、不矛盾,能相互补充,同类事项的认定或处理标准应当具有统一性。
(五)时效性原则。制度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及学校实际及时修订或废止,保障学校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校级制度的审核、清理、编制等。各职能部门是学校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单位,负责制度的起草、意见征求、报送审核、提请审议、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条 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起草制度,应立足学校实际,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调研相关学校制度建设情况。
第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制度,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应联合起草,须明确牵头部门以及联合起草部门职责。
第九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制度草案;若相关意见或建议不能取得一致,应在制度送审时说明情况,阐明不同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制度草案应充分吸纳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兄弟院校相关制度建设经验。
第十一条 制度内容在遵循国家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应符合学校实际,体现先进性。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对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的制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按规定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制度管理审议表》(附件),同时提交制度制定过程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制度制定的主要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情况等。重要制度中的涉及对外事务的法律规范,根据制度内容,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制度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制度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方针政策、其他上位文件要求等;
(二)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实际;
(三)是否符合学校章程;
(四)制度依据是否先进,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五)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与校内其他制度文件相互矛盾;
(七)是否征求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和建议吸纳情况的说明,以及有无较大争议;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修改:
(一)制度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不符合学校实际的;
(二)制度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或在制度的主要条款上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
(四)与学校相关制度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
(五)制度内容不符合学校办学方向或发展规划的;
(六)制度内容的先进性、操作性不足的。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制度不得按程序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审议、发布
第十八条 学校会议研究审议制度草案时,由制度起草部门提供书面请示材料并作会议汇报,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会议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学校发文程序签发。
第二十条 制度发布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校内公文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度应按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制度印发后,相关部门应做好新制度的解释和旧制度的清理。
第二十四条 新印发的制度无溯及力。此前无规定的,应参照新发布的制度执行。
第五章 解释
第二十五条 制度的解释权应在制度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后授权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1.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歧义,且不能协调一致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制度实施后出现与制度相关的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制度依据的;
3.其他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负责解释的情况。
上述制度的解释与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因情况紧急而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作出的解释与最终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最终发布的解释为准,据此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不予更改;若所作的处理决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补救。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度实施过程中,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已发布制度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 制度修订如仅涉及根据上位法调整个别数据,或对细则性条款进行局部修改,且不改变文件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的,视为非实质性修订。此类修订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发展规划处复核后,可直接发布,保持原文号,但在文件中须注明“修订版”,文末附修订说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备案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印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或不符合现有上位法规定的;
(二)所规定的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或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三)由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影响规章制度适用性的;
(四)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2年(含)后,应在实施情况评估基础上加以修改确认并固化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
(六)其他有必要对规章制度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每年开展一次校级制度清理、汇编工作,公布现行制度清单。各二级单位每年应当依据学校章程、校级制度相关规定,对部门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应按照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制度制定部门还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开展制度自查,进行制度修订或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渭师院规范〔2017〕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渭南师范学院制度管理审议表
编号:
起草 |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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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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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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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 |
制度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与制度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情况、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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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部门的意见:
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起草单位盖章 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查 |
发展规划处的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议 |
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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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 年第 次 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发布/不同意发布/建议修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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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一般为制度制定年份标识;
2.汇总意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可另附,在本表中注明;
3.书面审核意见内容较多时可另附,在本表中注明;
4.发展规划处备案制度文件时,将此表及有关材料一并备案。